对我国数据跨境治理的对策建议
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统筹安全与发展”原则是数据安全与国际经贸合作的统一兼顾,一方面数据要素是推动国家经济、科技、贸易发展的战略性资源,需要予以保护和关注,另一方面数据有别于其他要素,数据的共享、使用、流通有利于数据价值的发挥[29],同时数据的国际流动是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组成。发展与安全如“一体两翼”“驱动双轮”,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发展和安全良性互动、动态平衡。结合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以及我国数据跨境治理实际,研究建议考虑促进数据流入的促进(“软”)策略与防范数据非法流出的强制(“硬”)策略相结合的方式,兼顾做好发展与安全,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通过构建畅通的数据跨境流动基础环境,建设世界跨境数据流动枢纽,探索自主的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机制,促进数据流动;同时进一步筑牢数据保护屏障防范数据的非法流出,保障数据安全,以此构建数据跨境治理长期方案,逐步实现世界数据流动的多极化发展。
构建畅通的数据跨境流动基础环境。数据的流动既需要国内循环,也需要国际循环。建议培育数据跨境流动的国内国际的基础环境,以促进数据流入为目标,畅通数据跨境流动的环节路径。一是鼓励我国企业投资出境、贸易出境,可以通过加入CPTPP、DEPA等全球性贸易组织加强我国在国际商贸的话语权,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建立贸易、投资出口的便捷途径,加强面向欧美地区的投资、贸易,通过鼓励企业贸易出口、投资出口,不断鼓励中资背景的跨国企业数据、跨国贸易数据流入我国。二是支持我国大型互联网平台拓展国际市场。一方面,继续支持现有大型互联网平台,提供探索国际市场有利条件;另一方面,鼓励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拓展新赛道,让更多的“TikTok”从中国走向世界。三是进一步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包括资源管理、数据确权、数据交易等内容[29],进一步通过制度确立与治理解释明确数据流动中存在的不清晰、不确定的细节细则,提高数据处理者安全保护意识的同时消除数据流动中存在的合规顾虑,推动数据流通共享。四是积极引导中资跨国企业、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境内建设全球性数据中心,提供企业的全球性数据服务,不断将我国培育成企业数据、贸易数据的全球存储和计算中心。
建设世界数据跨境流动枢纽基础设施。一是继续加强数据存储、数据流动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我国数据存力、算力以及云服务能力,降低数据存算成本,增强我国在数据存算的国际竞争力。二是持续扩大互联网国际带宽,加强跨境海缆、路缆的规划使用,提速降费,建设良好的数据跨境网络环境,为企业数据跨境传输提供高速网络通道。三是为在我国建立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存储、备份的跨国企业提供便利,在电费、土地、用人、税收等方面研究一揽子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大力支持,考虑对愿意将数据在我国境内存储、备份的企业给予“白名单”认定或者提供绿色通道,豁免履行我国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的申报程序,鼓励企业通过我国基础设施进行数据跨境传输。四是推进数据跨境流动中涉及的隐私保护、数据脱敏、数据高效共享、数据加密传输等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探索数据跨境服务平台建设,打造数据跨境流动枢纽技术底座,为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提供“一站式”的技术处理便捷方案。
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方案。“白名单”机制对数据跨境流动具有极好的促进作用,美国、欧盟均建设有数据流动的白名单机制[30-32],通过美国欧盟的充分性认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数据可以跨境自由流动,这种方式是构建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主要举措。建议我国建立多级化数据流动的“免签”“免检”方案,一是探索中国式充分性认定机制,对符合充分性认定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实现较高级别的数据自由流动,企业在履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数据自由跨境传输。亚洲地区是我国数据的主要流动地区,且我国对亚洲周边国家或地区在互联网、商贸、经济等方面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可以考虑优先在港、澳、台、东盟等亚洲地区试验试点;二是完善自贸区负面清单[12]、可自由流动一般数据清单[11]等制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数据跨境传输的绿色通道;三是进一步明确基于个人同意的“一过性”少量个人信息出境的直接豁免,保证个人对数据跨境传输的权利,减轻企业负担。
进一步筑牢数据防御保护屏障。一是加强对数据出境活动的跟踪监督。一方面,鼓励引导企业数据依法出境、合规出境;另一方面,加强对数据出境活动的闭环管理和跟踪监督,对违法违规数据出境活动进行常态化检查和惩处,有效保障数据跨境安全。同时要完善数据安全基础设施的智能化升级,加强国家、企业、社会多级的技术防御、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能力,防范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发生。二是完善数据跨境“流入”“流出”双向治理。应在数据跨境治理的框架下完善数据出境与入境的双向治理模式,加强对数据入境的事中事后管理,防范人工智能数据投毒、数据污染、网络攻击、个人信息诈骗等数据入境导致的网络数据安全新形态。三是研究对出境数据的安全“防御”措施。近年来,美国极力打压、遏制我国发展,对数据的“长臂管辖”、域外管辖情况频发,我国企业数据出境后缺乏保护,影响企业出境经商的信心。相较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内法治建设,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的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存在短板[32]。我国应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我国对数据的管辖权,强调境外执法、司法机关调取数据的权限和条件,对我国企业数据在境外受到的不合理、不合法审查的情况研究限制提供数据清单等对等措施,强化我国数据治理主动权,对我国出境数据形成安全屏障。同时,提高企业数据安全的意识,鼓励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接收方在法律框架下,签订数据安全和保护方面的专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义务,不断压实双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