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贯穿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实现跨主体、跨领域、跨层级的流通和融合应用,能够更好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然而,数据具有非消耗性、弱排他性、低成本复制、规模效应强等特点,容易引起隐私泄露、数据滥用、权益受损等风险,成为各参与主体不愿供数的主要制约因素。《方案》针对上述痛点堵点问题,明晰企业数据、公共数据、个人数据的流通安全规则,有效降低数据供给顾虑,真正让数据“供得出”。
一是明晰企业数据流通安全规则。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优化数据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但很多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可能存在重要数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数据流通。一方面,如果企业重要数据识别不及时不到位,数据流通可能造成重要数据泄露。另一方面,重要数据保护不力或未经处理进入流通环节,也会引起安全风险。《方案》紧紧围绕促进企业数据流通这一目标,提出加强重要数据识别申报、提供重要数据时加强保护、鼓励开展重要数据脱敏等落地举措。特别是,对于经脱敏等技术处理后,依据所属行业领域的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重新识别为一般数据的,可按照一般数据开展流通交易,为企业重要数据安全供给明确了方向。
二是强化公共数据流通安全管理。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引领工程。从各部门各地区实践看,政务数据共享不畅的症结在于,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主体多、链路长,面临主体安全能力不统一、安全责任界定难、数据使用情况控制难等一系列问题。《方案》明确了政务数据共享过程中数据提供方和数据接收方的责任划分原则和边界,并提出探索建立数据接收方数据安全管理风险评估制度,对于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意义重大。同时,《方案》从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加强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等方面,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管理指明了工作重点,对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供了安全保障。
三是加强个人数据流通保障。个人数据的开发利用,事关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有效保护个人权益的前提下,能为我们带来丰富多样的便利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方案》着重进行了细化落实,尤其是聚焦个人信息匿名化存在的规则不明确、实施无指引、效果认定无依据等突出问题,提出要制定个人信息匿名化相关标准规范,明确匿名化操作规范、技术指标和流通环境要求等,将能够有效解决个人数据在供给侧的安全合规问题,为促进个人数据开发利用做出了关键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