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涵盖“提供人脸识别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主体。而正式稿对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调整为“处理人脸信息的活动”,同时排除了技术研发和算法训练场景,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同时,聚焦人脸识别技术实际应用场景的合规性。
正式稿(第七条)新增了处理未成年人信息的相关规定,要求制定专门规则,并强调在“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等环节加强对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回应了社会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高度关切,并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对敏感信息的特殊要求进行了有效衔接。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存储超过1万人脸信息需进行备案。正式稿(第十五条)则将备案门槛提升至10万人。这一调整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合规成本,在监管效率和企业负担之间实现更好的平衡。
正式稿(第十三条)新增了公共场所人脸识别活动的限制性内容,明确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安装相关设备。这一规定凸显《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要求,也回应了“酒店偷拍”等社会事件引发的公众担忧,平衡相关技术应用与个人隐私保护。
征求意见稿详细列举了罚款金额和具体情形,而正式稿(第十八条)则仅概括性引用其他法律。避免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款产生重叠,进一步强化了法律体系的衔接。
总体而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稿在内容上更加注重实际操作,对未成年人、隐私空间等重点领域的人脸采集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和保护,同时简化了冗余条款,充分体现了“精准监管”的思路。